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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广东省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操作指引
发表时间:2022-10-12 15:17
2021年广东省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操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1年7月
目录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
三、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一)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二)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
四、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创业税收政策
五、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低保家庭登记失业人员创业税收政策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1.政策享受方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选择减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即可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收优惠。
2.减免顺序及额度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粤财法〔2019〕10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限额为每户每年144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3.税收减免管理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4.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9〕10号)。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
1.政策享受方式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先采集退役士兵信息,填写《企业退役士兵采集表》,再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选择减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即可享受吸纳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税收优惠。
2.减免顺序及额度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按照粤财法〔2019〕10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按招用退役士兵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3.税收减免管理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l)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4.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9〕10号)。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
1.政策享受方式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选择减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即可享受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
2.减免顺序及额度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粤财法〔2019〕10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限额为每户每年144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3.税收减免管理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享受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时,无需留存资料备查。
4.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公告2019年第10号)。
(3)《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9〕10号)。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
1.政策享受方式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先采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员信息,填写《企业重点群体人员采集表》,再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选择减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即可享受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告》(2021年第5号)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符合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时,无需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核实和开具《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直接在纳税申报时自行申报享受。
2.减免顺序及额度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按照粤财法〔2019〕10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享受优惠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具体定额标准。
3.税收减免管理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自2021年6月1日起,企业招用广东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无需留存《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备查。
(2)《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4.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公告2019年第10号)。
(3)《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9〕1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民政厅通告2021年第5号)。
三、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一)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1.政策享受方式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选择减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即可享受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告》(2021年第5号)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符合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时,无需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创业证》和申请核实,直接在纳税申报时自行申报享受。
2.减免顺序及额度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粤财法〔2019〕10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限额为每户每年144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3.税收减免管理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时,留存《就业创业证》备查。
自2021年6月1日起,在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时,无需留存《就业创业证》备查。
4.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公告2019年第10号)。
(3)《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9〕1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民政厅通告2021年第5号)。
(二)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
1.政策享受方式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先采集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信息,填写《企业重点群体人员采集表》,再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选择减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即可享受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告》(2021年第5号)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符合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享受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时,被招用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无需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创业证》,招用企业无需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核实和开具《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企业直接在纳税申报时自行申报享受。
2.减免顺序及额度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按照粤财法〔2019〕10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享受优惠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具体定额标准。
3.税收减免管理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享受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招用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就业创业证》;自2021年6月1日起,企业招用在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无需留存其《就业创业证》备查。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自2021年6月1日起,企业招用在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无需留存《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备查。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4.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公告2019年第10号)。
(3)《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9〕1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民政厅通告2021年第5号)。
四、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创业税收政策
1.政策享受方式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选择减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即可享受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告》(2021年第5号)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符合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享受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时,无需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创业证》和申请核实,直接在纳税申报时自行申报享受。
2.减免顺序及额度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粤财法〔2019〕10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限额为每户每年144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3.税收减免管理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享受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时,留存《就业创业证》备查。
自2021年6月1日起,在广东省高校毕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享受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时,无需留存《就业创业证》备查。
4.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公告2019年第10号)。
(3)《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9〕1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民政厅通告2021年第5号)。
五、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低保家庭登记失业人员创业税收政策
1.政策享受方式
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低保家庭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选择减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即可享受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告》(2021年第5号)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符合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的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低保家庭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时,无需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创业证》和申请核实,直接在纳税申报时自行申报享受。
2.减免顺序及额度
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低保家庭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粤财法〔2019〕10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限额为每户每年144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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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低保家庭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时,留存《就业创业证》备查。
自2021年6月1日起,在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的零就业家庭登记失业人员和享受广东省城市低保家庭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时,无需留存《就业创业证》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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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公告2019年第10号)。
(3)《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9〕1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民政厅通告2021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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