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历年下达的税务稽查重点项目,经汇总、比对,其结果详见附件,从中归纳出易被税务稽查的内容与领域如下:
一、低无税负者
(一)长时间零(负)申报的纳税人
对长时间零(负)申报纳税人的管理,除了对增值税有对应规定(法规定连续三个月未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则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外,其目前尚无太多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掌握不尽一致,故长时间零(负)申报的纳税人应被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
(二)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
企业当年度发生亏损,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亏损情况报告,详细说明企业经营业务、经营状况、亏损金额、亏损原因,属于首次亏损或连续亏损等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亏损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对当年度首次亏损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或约谈,了解企业亏损的原因,对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对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纳税评估。纳税评估中,要进一步了解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全面评估企业亏损的成因是否符合经营现实、企业的毛利水平、利润水平以及其他各项指标与行业均值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在纳税评估结论中应就企业亏损情况是否合理,作出初步的判断,并根据纳税评估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对连续三年或三年以上亏损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组织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核查企业是否隐瞒收入、重大成本费用支出是否符合经营常规,是否存在虚列成本、费用现象,资金流向是否与企业经营情况相符等。
(三)投资额较大但投资收益偏低的纳税人
纳税人投资额大但收益低,可能是通过各种手段来隐瞒收入减少纳税额,应该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
二、先后税况剧变者
(一)减免税期期满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促进纳税人和地税机关更好地执行减免税政策,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纳税人减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之日起恢复征税。且上级地税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下级地税机关减免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二)最近两年偷税的企业
曾经偷税过的企业应为犯有前科,很有再次偷税的可能,所以要作为税务稽查的重点。税务稽查部门应对偷税行为,要提高稽查深度,不就账查账。提高稽查技能,讲究稽查方法。拓展检查宽度,查找偷税线索和证据。
三、常见偷税手段领域
(一)往来款余额较大的企业
一般来说,往来账户往往金额大,业务多,容易成为企业挂账和转移收入的窝点,因此,稽查人员对该公司的往来账户进行了重点检查。
(二)关联关系复杂或关联方交易频繁
税法规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的企业就是“关联企业”,对有此种特殊关系的企业的纳税问题税法中也有详细规定。关联企业一直是税务部门的重要监控对象。但是近年来,关联企业的避税问题愈发突出,给国家税收和地方经济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影响了税收征管的正常运行。税务部门提醒关联企业纳税人应该加强对关联企业税收政策的全面学习,提高自身依法纳税的意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放松警惕或重点关注者
(一)最近两年没有审查过的企业
按照《评定制度》规定,稽查机关对纳税信誉A类纳税人,两年内免予稽查,B类纳税人每年稽查不超过一次,C类纳税人随时抽查但每年稽查不超过两次。各类纳税先进单位的评选,C类纳税人不得参加。不论信誉为何种等级的企业,最近两年未审查过的都要进行一次税务稽查。
(二)公民检举举报企业有偷、逃、骗、抗税嫌疑的企业
税务局对企业查帐一般有几种情况:
1.纳税人被举报--必查;
2.纳税人税收负担明显低于同行业或有异常情况--80%以上;
3.行业性专项查检--50%;
4.日常性检查--10%。
*旅店和饮食企业提供餐饮服务应纳入营改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以下简称62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并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但是,就笔者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该政策实施近2年来,税务机关对一些中小型旅店业和饮食业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征收增值税基本上仍是空白。
笔者了解到,由于上述两公告对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如何划分和核算及使用发票等具体问题均不明确,导致税务机关的具体执法缺乏可操作性,不仅增加了征收的难度,而且使新政策难以执行到位。同时,纳税人对此也感到很困惑--提供同样的食品,仅仅由于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就要向纳税人征收不同的税种。更重要的是,客观上来说,纳税人并不能掌控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也难以清晰地划分现场消费与非现场消费的营业额。因此,笔者建议加快旅店业和饮食业“营改增”步伐,至少要将旅店和饮食企业提供餐饮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
理由一:旅店业和饮食业“营改增”条件和时机基本成熟。自今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广播影视制作、播映、发行等也已纳入现代服务“营改增”范围,国务院决定力争“十二五”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这为旅店业和饮食业“营改增”确定了目标和方向。加之62号公告和17号公告均规定,要对旅店业和饮食业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征收增值税,也与“营改增”的方向吻合,旅店业和饮食业“营改增”的条件和时机基本成熟。
理由二:旅店业和饮食业“营改增”将使税制更加合理。旅店业和饮食业与生产加工及商业服务有相似之处。尤其是旅店业和饮食业提供的饮食都是通过购买原材料后进行加工、烹制再销售给顾客,其提供饮食是生产劳动、商业劳动和服务劳动三种职能的结合,即加工、烹制食品是生产的过程,提供食品是买卖的过程,接待顾客用餐是服务的过程。也就是说,旅店和饮食企业提供餐饮产品及服务,既是生产性服务又是生活性服务。旅店业和饮食业“营改增”,是我国“营改增”由现代服务业向传统服务业、由生产性服务业向生活性服务业转变的重要标志。
理由三:旅店业和饮食业“营改增”将使增值税链条更加完整。根据目前对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实行11%和6%两档低税率的规定,建议对饮食业适用11%的税率,对旅店业的住宿适用6%的税率,并对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征税。旅店业和饮食业“营改增”后,对于在旅店用餐的费用,建议比照企业所得税法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比例抵扣增值税。同时,建议对其购入的原辅材料及水、电、燃、气等相关成本和费用进项税额允许扣除,允许为其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工商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从而使接受服务并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也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这样,就消除了服务业为工商企业提供服务税收抵扣的障碍,使增值税链条更加完整。
理由四:旅店业和饮食业“营改增”能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旅店业和饮食业“营改增”后,一方面能够消除营业税制下的重复征税的问题,可以减轻旅店业和饮食业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通过旅店业和饮食业对接受服务的工商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允许其抵扣,能够减轻其他工商企业的税收负担,从而可以促进服务业与工商业的同步发展。
理由五:旅店业和饮食业“营改增”符合统一税法、公平税负、优化税制的改革方向。将旅店业和饮食业“营改增”后,可以解决同一纳税人销售同一食品,由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不同,而由两个税务机构分别征收不同的税种,适用不同的税率的问题,既符合统一税法、公平税负、优化税制的改革方向,又能降低征收成本,提高征管效率。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目前很多消费者仍旧没有消费后主动索要发票的习惯,提供餐饮服务的旅店和饮食企业,税收管理也并不十分严格。因此,旅店和饮食企业提供餐饮服务在纳入“营改增”范围后,税务机关还应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严厉打击相关企业的涉税违法行为。